高明:将房租给赌场获利 屋主被判半年
南方都市报 2010-02-02
3名80后的年轻人在出租屋里开设赌场抽水、放数,不料4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3人共抽水2万元却不得不面临6个月的牢狱之灾,还各被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底,被告人夏某将位于高明区明城镇某村的一间出租屋转租给被告人徐某飞和徐某杰,用于开设赌场赌大小三公,并由徐某飞和徐某杰负责抽水和放数,所得非法利益除缴纳房租及水电费用外,按夏某占30%、徐某飞和徐某杰两人占70%分配。2009年8月31日晚,案外人胡某等多人在该赌场赌大小三公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至案发时止,该赌场公开赌博10余次,夏某等人抽水获利约2万元。法院认为,3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各判处3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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